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燃油车能不能停放在公共充电桩呢?答案当然是不行的。近日,嘉善的王女士就收到了一张《涉嫌违法停车行为告知书》,原来她将自己的燃油车停放在了公共充电桩20分钟。王女士对处罚结果表示不服,将执法部门告上法庭。
停车在公共充电桩处,她受到行政处罚
今年1月的某日,王女士将燃油车停在了机动车公共充电桩的充电停放处。20分钟后,王女士取车时傻了眼:前挡风玻璃雨刮器处多了一张《涉嫌违法停车行为告知书》。
原来,执法人员认为王女士的行为涉嫌违反《嘉兴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的规定,妨碍他人使用机动车公共充电桩,对现场进行了拍照取证,并制作《涉嫌违法停车行为告知书》一份,放置于该车辆的前挡风玻璃雨刮器处。王女士到处理窗口接受处理后,执法部门决定对其妨碍他人使用机动车公共充电桩的行为罚款50元。
机动车充电停放处为什么不能临时停车?王女士虽然缴纳了罚款,内心却依然不服气,认为执法部门有“钓鱼执法”的行为,故而诉至法院。
法院认为:“霸位”罚款有法可依
《嘉兴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第十条第(四)项规定:禁止妨碍他人使用机动车公共充电桩的不文明行为。该条例第二十二条第(二)项规定,违反前述规定,妨碍他人使用机动车公共充电桩的,由综合行政执法部门责令改正,并可以处二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故嘉善法院依照相关法律规定判决驳回原告王女士的全部诉讼请求。
一审宣判后,王女士提起上诉。日前,嘉兴中院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法官释法:王女士将机动车停放在机动车公共充电桩的机动车充电停放处,其行为构成妨碍他人使用机动车公共充电桩,以上事实有被告执法人员现场采集的照片以及当事人的陈述为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规定,被告作为综合行政执法部门,依法有权对妨碍他人使用机动车公共充电桩的行为实施行政处罚,故被告对王女士的违法行为处以罚款50元的处罚决定于法有据。
另外,王女士的停车行为并非《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六十三条规定的临时停车,该条款规定的临时停车是指人不离车的情况下临时停靠上下客或搬运物品。客观上王女士的行为已经对他人使用机动车公共充电桩构成了妨碍,并且她停车后离开了现场,因而无法及时纠正。
法官提醒:新能源车充电专用停车泊位仅供新能源汽车充电时使用,不符合规定的车辆在该车位停放或未充电的新能源汽车在此停放,执法部门将依法进行处罚。
很多新能源车主面临找桩难、充电难的烦恼,在加强公共设施建设的同时,管理办法到社会观念都需要跟上。对“霸位”现象真抓实管,关乎维护社会文明规则,也关乎绿色生活的未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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